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    发布时间:2024-12-18 18:53:26 点击:1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玉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督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监管企业依据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装卸、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四条监管企业兼并重组后要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监管企业营业范围或者业务领域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或者下降的,要向市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并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五条监管企业要评估子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参照市国资委分类监管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子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按照“分级负责”、“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监管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将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纳入企业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或组织并且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和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条监管企业分管专职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其它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并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态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和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要根据与市国资委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层层签订,将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一线,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落一人。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做监督,提出意见。监管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对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它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所控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将所控制企业纳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复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监管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主任或组长。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监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单位理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监管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监管企业应该依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从业人数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鼓励提高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监管企业,应该依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应当确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其纳入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安全生产与公司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并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加强安全风险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位员工熟悉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监管企业党委会会议每半年,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安排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分析研判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形成专题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鼓励监管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监管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监管企业在关键时间节点、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做好详细记录,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置,不得延报、误报和漏报。

  第三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三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控制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附件1、附件2),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尽快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监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监管企业管理的区域内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公布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四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后,企业纪检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国资委按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十四条市国资委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提醒、督办、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改正。

  监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监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严格按照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中进行应用。

  监管企业在考核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直接下调2个考核级别;在考核期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直接下调1个考核级别。

  第四十六条对未严格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利润指标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七条监管企业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八条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省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监管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规划区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玉国资〔2022〕35号)同时废止。

  主办:玉溪市人民政府承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玉溪市数字玉溪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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